案件要點:
創(chuàng)造性判斷的基本原則在于整體性,整體性原則要求必須從整體上考慮所要求保護的發(fā)明,即在確定發(fā)明與現(xiàn)有技術的區(qū)別技術特征時,所要考慮的問題不是區(qū)別技術特征本身是否顯而易見,而是要求保護的發(fā)明整體上是否顯而易見;必須從整體上考慮對比文件,即不僅要考慮對比文件所公開的技術方案,還要注意其所屬的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達到的技術效果,以及現(xiàn)有技術對技術方案在功能、原理,各技術特征在選擇/改進/變形等方面的描述,以便于從整體上理解現(xiàn)有技術所給出的教導。
案件摘要:
三聚陽光受專利權人寧波路寶科技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專利號為ZL200410049491.5的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作為專利權人的代理方,三聚陽光詳細分析了請求人提交的26組證據組合,精心制定了嚴密的無效應對策略。2018年10月12日,原專利復審委員會(現(xiàn)國家知識產權專利局專利復審和無效審查部)經過審理,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該項發(fā)明專利權有效。
港珠澳大橋
港珠澳大橋從設計到建成前后歷時14年,是世界建筑史上里程最長、投資最多、施工難度最大、工程規(guī)模最龐大的跨海大橋。大橋設計使用壽命120年,可抗8級地震、16級臺風,外國人曾認為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被英國《衛(wèi)報》評為“新世界七大奇跡”之一。這條“鋼鐵巨龍”的“關節(jié)”——橋梁伸縮裝置97%是由寧波路寶科技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設計生產并安裝的。專利技術來自公司的創(chuàng)始人徐斌。為了滿足港珠澳大橋嚴苛的技術要求與應用環(huán)境,路寶集團設計研制了多向變位伸縮裝置,使之能夠實現(xiàn)三維變位。同時,其全球首創(chuàng)的環(huán)保降噪技術滿足了高等級的減噪、抗震等性能技術要求。央視也曾報道港珠澳大橋的“伸縮裝置”對橋梁的重要作用。
2009年,徐斌的“一種特大抗撓變梳型橋梁伸縮縫裝置”(ZL200410049491.5)發(fā)明專利獲得我國專利領域的最高政府部門獎——中國專利金獎。2015年獲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頒發(fā)的最高獎項——“最佳發(fā)明獎”。該項專利技術打破了國外行業(yè)巨頭長達100多年對橋梁伸縮裝置的壟斷,使伸縮裝置的工程造價降低了1/3以上,營運成本降低了4/5。
該項專利就是本案的涉案專利,近些年來,圍繞該項專利的侵權訴訟從未間斷,路寶集團高度重視自身知識產權保護,始終積極維權。
案件分析: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特大抗撓變梳型橋梁伸縮縫裝置,包括分別設置在橋梁伸縮縫兩側梁體(10)上的固定梳板(2)和活動梳板(1),活動梳板(1)的第一端設置有梳齒(11)并與固定梳板的各梳齒(21)相互交叉間隔設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動梳板(1)的第二端底部設置有轉軸(8),并且該轉軸(8)的兩端樞接在與梁體(10)直接或間接固定的軸座(7)上。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與證據1相比,存在以下區(qū)別技術特征:所述活動梳板(1)的第二端底部設置有轉軸(8),并且該轉軸(8)的兩端樞接在與梁體(10)直接或間接固定的軸座(7)上。
涉案專利通過在活動梳板的第二端底部設置有轉軸,活動梳板通過轉軸與梁體樞轉連接,即便在加載大的載荷的情況下,也能夠通過轉軸相對于軸座也即梁體的轉動來抵消活動梳板的上翹,不會將梁體撓度變形傳遞至活動梳板,從而保證活動梳板不上翹,提高伸縮縫裝置的使用性能,保證車輛平順安全通過,可以運用在大載荷且梁體之間伸縮縫比較大的場合。
請求人認為,證據2公開了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且給出了技術啟示,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與證據2的結合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
專利權人主張,根據證據2記載可知,證據2解決的技術問題不是一側梁體撓度變形時引起的活動梳板上翹問題。證據2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一側梁體整體沉降與另一側梁體產生沉降差時,如何保證梁體之間的平整過渡連接的技術問題。為解決該技術問題,證據2采用的技術手段為樞軸12A和樞軸12B需要同時轉動,以保證在沉降差下,兩側的伸縮片組處于一條直線,以此保證梁體之間的平整過渡連接,證據2中樞軸12A和12B需要同時轉動作為一個整體方案不可分割。根據證據2解決的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手段的整體性可知,證據2的整體方案中雖然存在梁體一側轉軸梳轉的技術特征,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將兩個樞軸12A以及12B從整體技術方案中剝離開一個,單獨采用一側樞轉的技術方案并結合到證據1中,更沒有動機將其設置在活動梳板的第二端底部來解決防止活動梳板上翹的技術問題。
專利權維持有效:
2018年10月12日,原專利復審委員會(現(xiàn)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復審和無效審查部)完全接受了三聚陽光的如上代理意見,并在此基礎之上,在三聚陽光提供的其他證據的支持下,作出第3744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宣告寧波路寶科技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ZL200410049491.5號發(fā)明專利權權利要求維持有效。
一以貫之的專業(yè)風格:
三聚陽光接受到寧波路寶科技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之后,立即成立了專家組,專家組成員包括有十幾年工程領域無效案件代理經驗的資深專利代理人,知名專利律師、有十多年專利實質審查經驗的前資深審查員。專家組在對案件開展討論之后,找到案件的抗辯理由并和專利權人多次溝通技術問題,理解涉案專利的核心技術點,形成完整的答辯思路。確定案件工作重點為專利創(chuàng)造性問題,而在無效請求人提交的26組證據組合中,明確無效答辯的重點在于結合涉案專利解決的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手段,證據解決的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手段等,詳細分析創(chuàng)造性評述的整體性原則在本案中的運用。原專利復審委員會(現(xiàn)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復審和無效審查部)據此做出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維持有效的審查決定,才取得上述顯著成果。這也是三聚陽光訴訟和無效團隊一以貫之的專業(yè)服務風格。